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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 确 定 ,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、 休 息 日 不 计 入 年 休 假 : · 已 满 1 年 但 不 满 1 0 年 : 5 天 · 已 满 1 0 年 但 不 满 2 0 年 : 1 0 天 · 已 满 2 0 年 : 1 5 天 这 里 的 “ 累 吴 永 晖 1 2 7 人 看 过 2 0 2 6 0 2 1 4 1 1 : 5 3 : 0 3 客 户 拖 欠 货 款 合 法 追 讨 途 径 有 哪 些 诉 讼 是 追 回 货 款 的 最 终 手 段 。 · 1 . 起 诉 条 件 与 证 据 准 备 : 起 诉 需 满 足 你 是 合 法 债 权 人 、 有 明 确 的 违 约 事 实 、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。 关 键 证 据 链 包 括 : 证 明 买 卖 关 系 的 合 同 / 订 单 、 你 已 发 货 的 交 付 凭 证 ( 送 货 单 、 提 单 ) 、 对 方 吴 永 晖 1 1 0 人 看 过 2 0 2 6 0 2 1 4 1 1 : 5 1 : 3 6 借 款 合 同 无 效 怎 么 起 诉 对 方 赔 偿 如 果 借 款 合 同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, 你 仍 然 可 以 起 诉 对 方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, 这 属 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纠 纷 , 而 不 是 原 来 的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。 简 单 来 说 , 虽 然 法 律 上 不 承 认 这 份 合 同 有 效 , 但 因 此 产 生 的 财 产 损 失 , 过 错 方 需 要 负 责 。 起 诉 索 赔 的 林 果 子 1 2 3 人 看 过 2 0 2 6 0 2 1 4 0 9 : 5 7 : 4 5 专 业 维 权 投 诉 法 律 服 务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+ 智 能 律 师 匹 配 , 3 0 秒 定 位 纠 纷 核 心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2 4 小 时 待 命 , 让 您 从 “ 维 权 小 白 ” 秒 变 “ 法 律 达 人 ” 最 新 问 答 查 看 更 多 问 当 事 人 : 夫 妻 俩 买 的 房 子 只 有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显 示 单 独 所 有 , 这 样 是 不 是 属 于 一 个 人 的 答 您 好 , 婚 后 购 买 的 房 屋 , 即 使 登 记 在 一 人 名 下 且 显 示 单 独 所 有 , 一 般 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但 存 在 以 下 特 殊 情 况 时 除 外 : 一 方 以 个 人 财 产 全 额 出 资 且 登 记 在 出 资 方 名 下 若 一 方 能 证 明 购 房 资 金 完 全 来 源 于 其 个 人 财 产 ( 如 婚 前 存 款 、 个 人 财 产 收 益 等 ) , 且 双 方 无 其 他 约 定 , 该 房 产 可 认 定 为 出 资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。 一 方 父 母 全 额 出 资 且 明 确 赠 与 一 方 婚 后 一 方 父 母 全 额 出 资 购 房 , 且 明 确 表 示 赠 与 出 资 方 子 女 ( 如 书 面 赠 与 协 议 注 明 ) , 房 产 登 记 在 出 资 方 子 女 名 下 , 可 认 定 为 出 资 方 子 女 的 个 人 财 产 。 夫 妻 有 书 面 财 产 约 定 若 夫 妻 双 方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, 明 确 约 定 该 房 产 归 登 记 方 单 独 所 有 , 且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, 可 按 约 定 执 行 。 一 般 情 况 认 定 为 共 同 财 产 的 原 因 :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,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产 , 除 法 定 个 人 财 产 外 , 原 则 上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。 购 房 资 金 若 来 源 于 夫 妻 共 同 收 入 ( 如 工 资 、 奖 金 等 ) , 即 使 登 记 在 一 方 名 下 , 仍 视 为 共 同 财 产 。 建 议 : 若 对 房 产 归 属 存 在 争 议 , 建 议 通 过 协 商 或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, 必 要 时 可 咨 询 专 业 律 师 , 结 合 购 房 资 金 来 源 、 书 面 协 议 等 证 据 综 合 判 断 。 王 瑞 等 4 6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问 当 事 人 : 欠 朋 友 一 万 九 千 块 钱 没 还 上 把 我 起 诉 了 会 不 会 坐 牢 答 案 件 情 况 分 析 一 、 债 务 性 质 : 您 所 欠 的 一 万 九 千 元 属 于 民 间 借 贷 , 是 典 型 的 民 事 纠 纷 。 朋 友 起 诉 您 , 是 希 望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解 决 这 一 民 事 争 议 , 核 心 诉 求 是 要 求 您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。 二 、 刑 事 责 任 风 险 : 您 是 否 会 “ 坐 牢 ” , 取 决 于 您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了 上 述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犯 罪 。 通 常 情 况 下 , 单 纯 的 欠 债 不 还 , 不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。 但 如 果 您 在 借 款 时 存 在 诈 骗 的 故 意 ( 如 虚 构 事 实 骗 取 借 款 ) , 或 在 法 院 判 决 后 有 能 力 执 行 而 拒 不 执 行 , 且 情 节 严 重 , 则 可 能 触 及 刑 事 红 线 ( 拒 执 罪 ) 。 三 、 当 前 阶 段 : 目 前 朋 友 只 是 起 诉 , 案 件 尚 未 经 法 院 审 理 并 作 出 生 效 判 决 。 在 此 阶 段 , 您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民 事 败 诉 的 风 险 , 即 法 院 判 决 您 偿 还 借 款 及 可 能 的 利 息 等 。 您 需 要 积 极 应 诉 , 争 取 与 朋 友 协 商 和 解 或 达 成 还 款 计 划 , 以 避 免 判 决 对 您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。 四 、 结 论 与 应 对 建 议 结 论 : 您 因 欠 款 被 起 诉 , 一 般 不 会 直 接 导 致 坐 牢 。 但 如 果 您 存 在 上 述 可 能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情 形 ( 如 借 款 时 诈 骗 或 判 决 后 拒 不 执 行 ) , 则 存 在 刑 事 风 险 。 应 对 建 议 : 1 . 积 极 沟 通 , 争 取 和 解 : 主 动 与 朋 友 联 系 , 诚 恳 说 明 情 况 , 争 取 达 成 和 解 或 分 期 还 款 协 议 。 若 能 达 成 和 解 , 可 以 请 求 朋 友 撤 诉 或 由 法 院 出 具 调 解 书 , 从 而 避 免 诉 讼 程 序 的 继 续 进 行 。 2 . 积 极 应 诉 , 准 备 证 据 : 如 果 无 法 和 解 , 您 应 积 极 准 备 应 诉 。 收 集 并 整 理 好 相 关 证 据 , 如 借 款 凭 证 ( 借 条 、 转 账 记 录 等 ) 、 沟 通 记 录 (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、 短 信 、 邮 件 等 ) 以 及 您 目 前 的 财 产 状 况 证 明 等 , 以 证 明 借 款 事 实 和 您 的 还 款 意 愿 或 困 难 。 3 . 遵 守 法 院 判 决 : 一 旦 法 院 作 出 生 效 判 决 , 您 必 须 履 行 。 如 果 确 有 困 难 无 法 一 次 性 还 清 , 应 及 时 向 法 院 说 明 情 况 , 申 请 分 期 履 行 。 切 勿 有 履 行 能 力 而 故 意 逃 避 , 否 则 可 能 构 成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罪 , 面 临 刑 事 处 罚 。 4 . 评 估 自 身 行 为 : 回 顾 借 款 过 程 , 审 视 自 己 是 否 存 在 虚 构 事 实 、 隐 瞒 真 相 的 行 为 。 如 有 , 应 主 动 向 朋 友 和 法 院 说 明 , 争 取 谅 解 , 避 免 事 态 升 级 。 总 之 , 当 前 的 核 心 是 解 决 民 事 债 务 问 题 , 而 非 刑 事 责 任 。 您 应 积 极 面 对 , 妥 善 处 理 ,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风 险 。 林 佳 庆 等 4 6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问 我 找 了 一 个 做 防 水 的 , 他 没 帮 我 弄 好 , 金 额 3 0 0 0 元 , 他 不 管 了 。 我 直 不 直 的 走 法 律 答 从 法 律 角 度 看 , 你 完 全 有 权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权 , 而 且 金 额 3 0 0 0 元 虽 小 , 但 法 律 支 持 你 追 讨 并 索 赔 , 关 键 在 于 你 是 否 掌 握 足 够 证 据 、 对 方 是 否 具 备 履 行 能 力 , 以 及 你 是 否 愿 意 投 入 时 间 成 本 1 . 先 尝 试 非 诉 方 式 申 请 人 民 调 解 。 2 . 走 法 律 程 序 准 备 证 据 : 合 同 、 付 款 记 录 、 施 工 照 片 、 漏 水 视 频 、 沟 通 记 录 等 ; 写 起 诉 状 : 写 明 事 实 、 诉 求 ( 退 款 + 赔 偿 + 修 复 费 用 ) ; 去 法 院 立 案 : 金 额 3 0 0 0 元 ,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, 一 审 终 审 , 流 程 快 、 费 用 低 。 注 意 : 若 对 方 是 “ 游 击 队 ” 或 无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人 , 执 行 可 能 困 难 , 但 仍 可 起 诉 , 法 院 可 冻 结 其 账 户 、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; 若 对 方 是 公 司 , 建 议 直 接 起 诉 , 法 院 可 强 制 执 行 其 账 户 或 资 产 ; 若 你 担 心 “ 为 3 0 0 0 元 打 官 司 不 值 ” , 可 考 虑 线 上 立 案 ( 如 “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服 务 ” 微 信 小 程 序 ) , 成 本 低 、 流 程 快 。 结 论 : 你 值 得 走 法 律 途 径 。 金 额 虽 小 , 但 法 律 支 持 你 维 权 , 且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简 便 、 成 本 低 。 只 要 你 证 据 充 分 , 法 院 会 支 持 你 退 款 并 赔 偿 损 失 。 吴 嶙 等 4 5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问 当 事 人 : 欠 别 人 几 千 块 钱 被 起 诉 了 怎 么 办 答 如 果 收 到 欠 款 被 起 诉 的 通 知 , 以 下 是 一 些 关 键 步 骤 和 建 议 : 核 实 传 票 真 实 性 及 时 拨 打 1 2 3 6 8 法 院 服 务 r 线 或 传 票 上 的 法 院 电 h , 确 认 传 票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, 避 免 遭 遇 诈 骗 。 查 看 诉 讼 材 料 拆 开 法 院 送 达 的 材 料 ( 如 起 诉 状 、 证 据 清 单 、 传 票 等 ) , 明 确 原 告 的 诉 求 ( 如 欠 款 金 额 、 利 息 计 算 等 ) , 并 记 录 开 庭 时 间 。 收 集 证 据 整 理 与 欠 款 相 关 的 证 据 , 如 还 款 记 录 、 借 条 、 聊 天 记 录 、 转 账 凭 证 等 , 按 时 间 顺 序 标 注 用 途 , 以 便 在 庭 审 中 提 交 。 考 虑 管 辖 权 异 议 若 案 件 管 辖 地 不 合 理 ( 如 合 同 约 定 的 管 辖 法 院 与 实 际 不 符 ) , 可 在 答 辩 期 内 ( 通 常 为 收 到 材 料 后 1 5 天 ) 向 法 院 提 交 《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》 , 争 取 将 案 件 移 至 更 合 适 的 法 院 审 理 。 主 动 协 商 还 款 联 系 原 告 律 师 : 通 过 法 院 获 取 律 师 联 x 方 s , 主 动 沟 通 分 期 还 款 或 减 免 利 息 的 方 案 , 提 供 可 行 的 还 款 计 划 。 同 步 与 官 方 k 服 协 商 : 如 涉 及 金 融 机 构 欠 款 , 可 直 接 联 系 k 服 说 明 还 款 意 愿 和 困 难 , 尝 试 协 商 更 灵 活 的 还 款 方 式 。 开 庭 准 备 按 时 出 庭 : 若 无 法 亲 自 到 场 , 可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。 庭 审 表 现 : 保 持 冷 静 , 如 实 陈 述 事 实 , 针 对 原 告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, 重 点 围 绕 债 务 真 实 性 、 诉 讼 时 效 、 利 息 计 算 等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。 判 决 后 处 理 履 行 判 决 : 若 判 决 生 效 , 应 主 动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, 避 免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。 执 行 和 解 : 即 使 进 入 执 行 阶 段 , 仍 可 与 债 权 人 协 商 一 次 性 结 清 本 金 或 减 免 部 分 利 息 , 申 请 解 除 账 户 冻 结 等 强 制 措 施 。 注 意 事 项 : 避 免 私 下 与 原 告 沟 通 时 承 认 欠 款 或 作 出 模 糊 承 诺 , 以 免 被 对 方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。 张 海 龙 等 4 4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问 你 好 , 别 人 欠 我 1 8 0 0 块 钱 不 还 可 以 起 诉 吗 ? 需 要 什 么 材 料 ? 答 您 好 , 欠 钱 不 还 起 诉 需 要 的 材 料 和 法 律 依 据 如 下 : 起 诉 所 需 材 料 证 明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证 据 自 然 人 : 身 份 证 、 户 口 本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。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: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。 若 涉 及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,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等 婚 姻 关 系 证 明 。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的 证 据 借 款 合 同 、 借 条 、 欠 条 、 还 款 计 划 书 等 债 权 凭 证 。 银 行 转 账 记 录 、 微 信 / 支 付 宝 转 账 凭 证 等 款 项 交 付 凭 证 。 若 主 张 现 金 交 付 , 需 提 供 收 条 、 证 人 证 言 等 辅 助 证 据 。 有 担 保 人 的 , 需 提 供 担 保 合 同 、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等 。 证 明 诉 讼 请 求 的 证 据 提 供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计 算 清 单 , 明 确 起 算 日 、 截 止 日 期 和 计 算 标 准 。 诉 讼 时 效 证 明 催 收 短 信 、 电 话 录 音 、 还 款 承 诺 书 等 , 证 明 债 权 人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主 张 权 利 。 法 律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: 起 诉 条 件 包 括 原 告 与 案 件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、 有 明 确 被 告 、 有 具 体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理 由 、 属 于 法 院 管 辖 范 围 。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: 起 诉 需 提 交 起 诉 状 及 副 本 , 书 写 困 难 可 口 头 起 诉 。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明 确 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的 管 辖 规 则 和 证 据 要 求 , 例 如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。 王 瑞 等 4 3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问 当 事 人 : 我 是 一 位 高 中 家 长 , 送 孩 子 被 一 个 高 中 孩 子 骑 电 动 车 撞 腿 骨 拆 , 怎 么 除 理 答 您 好 , 孩 子 被 高 中 学 生 撞 骨 折 , 可 按 以 下 步 骤 处 理 : 及 时 就 医 立 即 带 孩 子 到 医 院 就 诊 , 确 保 伤 势 得 到 专 业 治 疗 。 保 存 所 有 医 疗 记 录 、 诊 断 证 明 、 费 用 票 据 等 , 这 些 是 后 续 索 赔 的 重 要 依 据 。 通 知 学 校 及 时 告 知 学 校 事 故 情 况 , 要 求 学 校 出 具 事 故 经 过 说 明 , 并 封 存 相 关 监 控 视 频 ( 若 学 校 有 监 控 ) 。 学 校 需 对 学 生 的 安 全 负 一 定 管 理 责 任 , 封 存 监 控 有 助 于 还 原 事 件 真 相 。 与 对 方 家 长 沟 通 尽 快 与 撞 人 学 生 的 家 长 取 得 联 系 , 说 明 情 况 , 协 商 赔 偿 事 宜 。 明 确 对 方 是 否 愿 意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及 后 续 赔 偿 责 任 。 若 对 方 态 度 积 极 , 可 共 同 商 讨 解 决 方 案 ; 若 对 方 推 诿 或 拒 绝 , 需 保 留 沟 通 记 录 。 收 集 证 据 医 疗 相 关 材 料 : 病 历 、 诊 断 报 告 、 费 用 清 单 等 。 事 故 现 场 证 据 : 如 监 控 视 频 、 证 人 证 言 ( 若 有 其 他 学 生 或 老 师 目 睹 事 故 ) 。 学 校 管 理 情 况 证 据 : 如 学 校 的 安 全 制 度 、 活 动 安 排 等 , 判 断 学 校 是 否 尽 到 管 理 职 责 。 考 虑 责 任 划 分 若 孩 子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( 8 周 岁 以 上 ) , 学 校 需 证 明 已 尽 到 教 育 、 管 理 职 责 , 否 则 可 能 承 担 部 分 责 任 。 撞 人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需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, 赔 偿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营 养 费 等 合 理 费 用 。 若 构 成 伤 残 , 还 需 赔 偿 残 疾 赔 偿 金 、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等 。 协 商 与 法 律 途 径 若 双 方 能 协 商 一 致 , 可 签 订 赔 偿 协 议 。 若 协 商 无 果 , 可 咨 询 律 师 ,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。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, 要 求 对 方 家 长 及 学 校 ( 若 学 校 有 过 错 )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诉 讼 时 效 为 3 年 , 需 注 意 及 时 主 张 权 利 。 关 注 孩 子 心 理 状 态 骨 折 可 能 给 孩 子 带 来 身 体 和 心 理 的 双 重 创 伤 , 需 给 予 孩 子 足 够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, 必 要 时 可 寻 求 专 业 心 理 咨 询 帮 助 。 王 瑞 等 4 3 位 律 师 已 回 复 律 师 回 复 动 态 郭 广 吉 律 师 8 天 前 服 务 4 0 3 次 已 帮 助 4 0 3 人 问 当 事 人 : 嫁 出 去 的 女 儿 对 自 己 的 父 母 有 赡 养 的 义 务 嘛 ? 答 嫁 出 去 的 女 儿 有 义 务 赡 养 父 母 , 对 此 ,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、 《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》 等 均 有 规 定 。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: 赡 养 义 务 的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, 成 年 子 女 对 父 母 负 有 赡 养 、 扶 助 和 保 护 的 义 务 。 这 一 条 款 明 确 规 定 了 成 年 子 女 对 父 母 的 赡 养 责 任 , 不 因 女 儿 出 嫁 而 有 所 改 变 。 赡 养 义 务 的 性 质 赡 养 义 务 是 法 定 的 , 不 得 放 弃 。 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的 法 定 义 务 , 相 应 地 , 成 年 的 子 女 也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的 法 定 义 务 。 这 种 义 务 不 因 女 儿 出 嫁 、 儿 子 留 在 家 中 等 因 素 而 有 所 区 别 , 男 女 在 履 行 赡 养 父 母 义 务 上 是 平 等 的 。 赡 养 义 务 的 具 体 表 现 如 果 成 年 子 女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,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或 者 生 活 困 难 的 父 母 , 有 要 求 成 年 子 女 给 付 赡 养 费 的 权 利 。 这 意 味 着 , 无 论 女 儿 是 否 出 嫁 , 只 要 父 母 需 要 , 她 都 有 义 务 提 供 经 济 上 的 支 持 和 生 活 上 的 照 顾 。 赡 养 包 括 物 质 方 面 和 精 神 方 面 。 物 质 方 面 , 主 要 是 生 活 供 养 和 医 疗 照 顾 。 精 神 方 面 , 主 要 是 经 常 看 望 或 者 联 系 父 母 , 给 与 关 心 和 情 感 支 持 , 《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》 特 别 强 调 了 精 神 赡 养 的 重 要 性 。 综 上 所 述 , 嫁 出 去 的 女 儿 有 义 务 赡 养 父 母 , 这 是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, 并 且 不 因 婚 姻 状 况 的 改 变 而 有 所 变 化 。 蒋 昕 赤 律 师 8 天 前 服 务 4 0 3 次 已 帮 助 4 0 3 人 问 当 事 人 : 我 是 以 前 建 房 子 交 了 砖 钱 , 交 钱 了 砖 ⺁ 倒 闲 了 , 没 有 拿 砖 , 交 了 一 万 七 千 多 元 钱 , 去 年 去 他 家 才 要 了 二 千 元 , 还 欠 我 一 万 五 千 多 , 怎 么 才 能 快 速 要 回 钱 ? 都 快 八 年 时 间 了 , 砖 厂 老 板 以 前 都 跑 外 地 去 了 , 现 在 才 回 家 。 去 要 钱 都 说 现 没 有 钱 答 1 5 0 0 0 元 欠 了 8 年 , 核 心 是 先 救 时 效 、 再 走 程 序 、 最 后 强 制 执 行 , 按 下 面 步 骤 来 最 稳 妥 。 一 、 先 判 断 : 诉 讼 时 效 过 了 吗 ( 最 关 键 ) • 法 律 规 则 : 民 间 借 贷 3 年 诉 讼 时 效 (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8 8 条 ) ◦ 有 约 定 还 款 日 : 从 到 期 日 次 日 起 算 3 年 ◦ 没 约 定 还 款 日 : 从 你 第 一 次 催 要 + 宽 限 期 满 起 算 3 年 ; 最 长 2 0 年 保 护 期 • 你 的 情 况 ( 8 年 ) : 大 概 率 已 过 3 年 时 效 , 但 不 代 表 钱 要 不 回 • 补 救 核 心 : 让 对 方 重 新 承 认 债 务 , 时 效 重 新 起 算 3 年 二 、 立 即 做 : 固 定 证 据 + 激 活 时 效 ( 必 做 ) 1 . 收 集 现 有 证 据 ◦ 借 条 / 欠 条 、 转 账 记 录 ( 银 行 / 微 信 / 支 付 宝 ) 、 聊 天 记 录 、 通 话 录 音 ◦ 没 有 借 条 : 用 微 信 / 短 信 / 电 话 录 音 引 导 对 方 承 认 : “ 你 2 0 1 8 年 借 我 1 5 0 0 0 元 , 一 直 没 还 , 现 在 打 算 怎 么 处 理 ? ” 只 要 对 方 回 复 “ 是 ” “ 欠 着 ” “ 以 后 还 ” , 就 是 时 效 中 断 / 重 新 起 算 的 铁 证 2 . 让 对 方 书 面 认 账 ( 最 强 ) ◦ 发 催 款 短 信 / 微 信 , 明 确 金 额 、 时 间 , 让 对 方 回 复 确 认 ◦ 写 还 款 协 议 / 承 诺 书 , 让 对 方 签 字 按 手 印 ( 写 明 : 欠 1 5 0 0 0 元 、 分 期 / 一 次 性 还 、 日 期 ) ◦ 发 律 师 函 ( 可 选 ) , 正 式 催 款 并 留 痕 3 . 时 效 中 断 情 形 ( 有 就 用 ) ◦ 过 去 8 年 你 催 过 款 ( 有 记 录 ) 、 对 方 还 过 部 分 钱 、 承 诺 过 还 款 → 时 效 重 新 算 3 年 三 、 分 情 况 处 理 ( 按 优 先 级 ) 情 况 1 : 对 方 愿 意 还 ( 协 商 ) • 签 书 面 还 款 协 议 , 约 定 分 期 / 一 次 性 还 、 利 息 、 违 约 责 任 • 每 月 固 定 催 要 并 留 痕 , 避 免 再 过 期 情 况 2 : 对 方 拖 延 / 不 认 ( 走 法 律 ) 1 . 申 请 支 付 令 ( 最 快 , 1 5 天 ) ◦ 向 法 院 提 交 : 申 请 书 、 证 据 、 双 方 身 份 信 息 ◦ 对 方 1 5 天 内 不 异 议 也 不 还 → 直 接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2 . 起 诉 ( 最 稳 ) ◦ 管 辖 : 被 告 住 所 地 / 合 同 履 行 地 基 层 法 院 ◦ 材 料 : 起 诉 状 、 证 据 清 单 、 双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、 转 账 记 录 、 催 款 记 录 、 还 款 协 议 ( 如 有 ) ◦ 要 点 : 法 院 不 主 动 审 查 时 效 ; 对 方 不 提 时 效 抗 辩 , 你 可 胜 诉 ; 对 方 提 时 效 抗 辩 , 你 用 承 认 / 承 诺 / 催 款 记 录 反 驳 3 . 胜 诉 后 强 制 执 行 ( 必 走 ) ◦ 申 请 冻 结 对 方 银 行 / 微 信 / 支 付 宝 、 查 封 车 辆 / 房 产 ◦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( 限 高 、 不 能 坐 飞 机 高 铁 、 不 能 贷 款 ) ◦ 有 能 力 拒 不 还 : 可 司 法 拘 留 1 5 日 、 追 究 拒 执 罪 喻 成 龙 律 师 9 天 前 服 务 4 0 3 次 已 帮 助 4 0 3 人 问 当 事 人 : 欠 5 千 块 钱 被 起 诉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答 一 、 诉 讼 阶 段 的 直 接 后 果 1 . 收 到 法 院 文 书 : 法 院 会 向 你 送 达 起 诉 状 副 本 和 开 庭 传 票 , 你 需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答 辩 状 ,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答 辩 权 利 。 2 . 承 担 诉 讼 成 本 : 除 了 需 要 偿 还 的 5 0 0 0 元 本 金 , 你 还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案 件 受 理 费 、 对 方 主 张 的 利 息 、 违 约 金 等 费 用 。 3 . 缺 席 判 决 风 险 : 如 果 你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, 法 院 可 以 缺 席 判 决 , 判 决 结 果 对 你 不 利 , 且 你 将 失 去 上 诉 和 抗 辩 的 机 会 。 二 、 判 决 生 效 后 的 强 制 执 行 后 果 1 . 财 产 被 查 封 、 扣 押 、 冻 结 : 法 院 会 依 法 查 询 你 的 银 行 账 户 、 房 产 、 车 辆 等 财 产 信 息 , 并 采 取 查 封 、 扣 押 、 冻 结 等 措 施 。 2 . 被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: 如 果 你 有 履 行 能 力 却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, 将 被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, 限 制 高 消 费 ( 如 乘 坐 飞 机 、 高 铁 , 入 住 星 级 酒 店 ,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等 ) 。 3 . 司 法 拘 留 :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, 如 果 你 拒 不 配 合 、 隐 匿 财 产 , 法 院 可 以 对 你 采 取 司 法 拘 留 措 施 。 三 、 其 他 影 响 1 . 信 用 记 录 受 损 : 被 起 诉 并 强 制 执 行 的 记 录 会 被 记 入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, 影 响 你 未 来 的 贷 款 、 信 用 卡 申 请 等 金 融 活 动 。 2 . 社 会 评 价 降 低 : 被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后 , 相 关 信 息 会 被 公 开 , 对 你 的 个 人 声 誉 和 社 会 评 价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。 四 、 应 对 建 议 1 . 积 极 应 诉 : 收 到 法 院 传 票 后 , 及 时 与 对 方 沟 通 , 尝 试 协 商 分 期 还 款 或 延 期 还 款 , 争 取 达 成 和 解 。 2 . 主 动 履 行 : 如 果 判 决 生 效 , 应 尽 快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, 避 免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。 3 . 保 留 证 据 : 保 存 好 所 有 与 借 款 、 还 款 相 关 的 证 据 , 如 转 账 记 录 、 聊 天 记 录 、 借 条 等 , 以 备 不 时 之 需 。 曹 清 华 律 师 9 天 前 服 务 4 0 3 次 已 帮 助 4 0 3 人 问 当 事 人 : 您 好 我 想 咨 询 一 下 损 坏 他 人 财 产 怎 么 赔 偿 帮 问 助 手 : 损 坏 财 产 价 值 多 少 ? 当 事 人 : 几 千 元 帮 问 助 手 : 财 产 损 坏 原 因 是 啥 ? 当 事 人 : 意 外 损 坏 答 一 、 赔 偿 的 核 心 原 则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, 因 意 外 造 成 他 人 财 产 损 坏 , 仍 需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, 赔 偿 方 式 主 要 有 : 1 . 恢 复 原 状 : 如 果 财 产 可 以 修 复 , 优 先 选 择 将 其 修 复 至 损 坏 前 的 状 态 , 费 用 由 你 承 担 。 2 . 折 价 赔 偿 : 如 果 财 产 无 法 修 复 或 修 复 成 本 过 高 , 则 按 照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进 行 折 价 赔 偿 。 二 、 赔 偿 金 额 的 确 定 1 . 协 商 确 定 : 与 财 产 所 有 人 友 好 协 商 , 参 考 物 品 的 购 买 价 格 、 使 用 年 限 、 折 旧 情 况 等 , 共 同 确 定 一 个 双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赔 偿 金 额 。 2 . 第 三 方 评 估 : 如 果 双 方 对 赔 偿 金 额 有 争 议 , 可 以 共 同 委 托 专 业 的 评 估 机 构 对 财 产 价 值 进 行 鉴 定 , 以 鉴 定 结 果 作 为 赔 偿 依 据 。 三 、 处 理 步 骤 建 议 1 . 固 定 证 据 : 保 留 好 财 产 损 坏 的 现 场 照 片 、 视 频 , 以 及 购 买 凭 证 等 , 为 后 续 协 商 或 评 估 提 供 依 据 。 2 . 主 动 沟 通 : 主 动 向 对 方 表 达 歉 意 , 提 出 合 理 的 赔 偿 方 案 , 争 取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问 题 。 3 . 寻 求 调 解 :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, 可 以 寻 求 社 区 、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介 入 调 解 。 4 . 法 律 途 径 : 如 果 调 解 也 无 法 解 决 ,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, 由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。 💡 关 键 提 醒 即 使 是 意 外 , 也 不 能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, 但 在 协 商 时 可 以 以 此 为 由 , 争 取 对 方 的 理 解 和 适 当 减 免 。 如 果 你 的 行 为 是 在 履 行 职 务 或 受 他 人 指 使 , 赔 偿 责 任 可 能 由 单 位 或 指 使 方 承 担 , 具 体 情 况 需 要 具 体 分 析 。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指 南 学 法 、 懂 法 , 用 法 ! 查 看 更 多 [ 综 合 咨 询 ] 买 了 线 上 开 抖 音 小 店 的 课 程 虚 假 宣 传 , 和 说 的 完 全 不 同 。 退 款 怎 么 处 理 ? 1 4 天 前 [ 债 权 债 务 ] 当 事 人 : 我 爸 妈 借 给 别 人 款 项 , 现 在 还 有 7 0 万 未 归 还 1 6 天 前 [ 综 合 咨 询 ] 车 被 砸 了 , 周 围 都 没 有 监 控 , 已 经 报 过 警 。 1 6 天 前 [ 债 权 债 务 ] 当 事 人 : 民 间 借 货 的 诉 讼 时 效 是 多 少 年 2 0 天 前 [ 综 合 咨 询 ] 当 事 人 : 面 包 货 车 装 1 0 瓶 液 化 气 遭 扣 押 帮 问 助 手 : 液 化 气 来 源 和 用 途 ? 当 事 人 : 自 家 使 用 2 1 天 前 [ 合 同 纠 纷 ] 当 事 人 : 交 房 贷 尾 款 当 天 能 解 约 吗 ? 为 什 么 还 等 一 个 月 。 2 1 天 前 [ 交 通 事 故 ] 当 事 人 : 债 权 债 务 : 抵 押 车 被 扣 走 后 被 转 卖 给 其 他 人 出 了 交 通 事 故 怎 么 办 2 2 天 前 [ 刑 事 案 件 ] 当 事 人 : 我 有 一 个 我 男 朋 友 拘 留 了 2 0 2 6 0 1 1 8 [ 工 伤 事 故 ] 当 事 人 : 施 工 时 受 伤 , 公 司 走 工 伤 流 程 走 了 半 年 时 间 了 还 未 完 成 , 怎 么 起 诉 2 0 2 6 0 1 1 5 [ 工 伤 事 故 ] 当 事 人 : 涉 及 工 伤 2 0 2 6 0 1 1 5 [ 综 合 咨 询 ] 当 事 人 : 楼 下 停 放 的 小 车 被 掉 落 的 楼 房 墙 皮 砸 坏 , 天 窗 碎 , 车 尾 灯 碎 一 个 , 三 处 掉 漆 2 0 2 6 0 1 1 4 [ 债 权 债 务 ] 当 事 人 : 身 份 证 被 别 人 做 了 担 保 帮 问 助 手 : 担 保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? 当 事 人 : 深 圳 乐 信 投 资 2 0 2 6 0 1 1 3 法 律 知 识 查 知 识 学 法 律 , 法 律 知 识 传 播 者 ! 查 看 更 多 法 条 梳 理 :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总 则 的 规 定 ( 二 )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林 业 草 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国 务 院 自 然 资 源 、 生 态 环 境 、 水 行 政 、 农 业 农 村 、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草 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的 各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规 定 的 职 责 , 负 责 各 该 # 综 合 咨 询 1 0 4 7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法 条 梳 理 :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总 则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高 质 量 推 进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, 加 强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, 全 面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和 美 丽 中 国 建 设 , 加 快 推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现 代 化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及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设 立 自 然 保 护 区 、 开 展 自 然 保 护 区 保 护 和 管 理 及 相 关 活 动 , 适 用 本 条 例 。 本 条 例 所 称 自 然 保 护 区 ,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, 以 保 护 典 型 的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、 珍 稀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物 种 的 天 然 集 中 分 布 区 、 有 特 殊 意 义 # 综 合 咨 询 9 4 3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法 条 梳 理 : 国 家 公 园 法 关 于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( 二 ) 第 五 十 七 条 国 家 公 园 区 域 内 原 有 居 民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开 展 生 产 生 活 活 动 的 , 责 令 改 正 ,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处 2 0 0 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国 家 公 园 区 域 内 开 展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、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活 动 ,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避 免 或 者 减 少 对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、 生 态 廊 道 、 重 要 栖 息 地 以 及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的 不 利 影 响 的 , 责 令 改 正 , 可 以 处 1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; 造 成 生 态 破 坏 的 , 责 令 限 期 修 复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, 相 关 活 动 在 核 心 保 护 区 开 # 综 合 咨 询 8 5 9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合 同 诈 骗 无 罪 案 例 裁 判 要 旨 本 案 宣 告 无 罪 的 关 键 在 于 被 告 人 作 为 公 司 员 工 ,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均 系 受 法 人 代 表 指 使 所 从 事 的 职 务 行 为 。 案 例 索 引 ( 2 0 2 0 ) 青 刑 终 6 9 号 基 本 案 情 1 9 9 8 年 1 月 2 0 日 , 广 东 中 铁 物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广 东 中 铁 公 司 ) 注 册 成 立 , 法 定 代 表 人 曹 某 ( 已 判 刑 ) 。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经 香 港 中 商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中 商 国 际 公 司 ) 居 间 介 绍 , 香 港 中 商 国 际 公 司 、 广 东 中 铁 公 司 、 西 宁 五 金 矿 产 进 出 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# 刑 事 案 件 9 4 9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诈 骗 无 罪 案 例 裁 判 要 旨 本 案 宣 告 无 罪 的 关 键 在 于 刘 某 明 将 获 取 的 国 家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案 涉 海 城 市 某 某 养 猪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建 设 , 从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支 出 的 目 的 和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上 来 看 , 国 家 扶 持 畜 禽 标 准 化 养 殖 小 区 建 设 的 目 的 没 有 落 空 。 案 例 索 引 ( 2 0 2 3 ) 辽 刑 再 1 号 基 本 案 情 海 城 市 某 某 养 猪 专 业 合 作 社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》 和 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经 批 准 于 2 0 0 9 年 6 月 4 日 成 立 , 取 得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人 资 格 , 成 员 有 刘 # 刑 事 案 件 8 6 4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保 险 诈 骗 无 罪 案 例 裁 判 要 旨 被 告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, 直 接 将 所 有 材 料 报 送 给 保 险 人 , 履 行 了 全 面 告 知 义 务 , 不 存 在 违 反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。 而 且 , 保 险 诈 骗 中 故 意 是 行 为 时 的 故 意 , 事 后 发 现 瑕 疵 未 报 告 , 不 能 认 为 其 具 有 诈 骗 的 属 性 。 案 例 索 引 ( 2 0 1 2 ) 东 一 法 刑 重 字 第 2 号 基 本 案 情 被 告 单 位 鸿 友 厂 系 成 立 于 1 9 9 7 年 的 台 资 三 来 一 补 企 业 ,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加 工 电 子 、 电 器 产 品 及 配 件 , 扫 描 仪 、 D V D 机 、 数 码 相 机 、 摄 像 头 、 驱 动 器 、 液 晶 数 码 投 影 机 、 笔 记 本 # 刑 事 案 件 9 6 1 人 看 过 0 2 月 1 4 日 律 师 排 行 榜 术 业 有 专 攻 , 排 行 榜 为 您 推 荐 上 榜 律 师 ! 查 看 更 多 1 陈 高 超 律 师 河 南 省 郑 州 去 咨 询 服 务 2 7 4 6 9 人 2 孙 先 格 律 师 广 东 省 深 圳 去 咨 询 服 务 2 0 2 4 5 人 3 梅 兰 律 师 广 东 省 广 州 去 咨 询 服 务 1 8 3 3 1 人 4 许 旺 律 师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去 咨 询 服 务 1 5 0 5 8 人 5 徐 桢 炜 律 师 江 苏 省 南 京 去 咨 询 服 务 1 3 5 9 8 人 6 李 新 宇 律 师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去 咨 询 服 务 1 0 8 9 7 人 7 何 晓 伦 律 师 福 建 省 福 州 去 咨 询 服 务 1 0 8 9 6 人 8 郭 广 吉 律 师 北 京 市 北 京 去 咨 询 服 务 1 0 7 1 2 人 1 郑 万 玉 律 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2 闫 逸 群 律 师 山 西 省 太 原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3 倪 倩 律 师 江 苏 省 无 锡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4 曹 清 华 律 师 广 东 省 深 圳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5 魏 海 林 律 师 辽 宁 省 大 连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6 曹 耀 可 律 师 河 南 省 郑 州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7 赵 健 律 师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8 刘 佩 律 师 广 东 省 中 山 去 咨 询 综 合 得 分 5 1 刘 奎 律 师 江 苏 省 南 京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2 刘 英 律 师 吉 林 省 长 春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3 刘 汉 涛 律 师 福 建 省 漳 州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4 李 妍 菁 律 师 云 南 省 昆 明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5 石 佳 佳 律 师 湖 北 省 武 汉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6 朱 斌 律 师 广 东 省 深 圳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7 王 玉 婷 律 师 河 北 省 唐 山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8 邓 超 亚 律 师 湖 南 省 邵 阳 去 咨 询 平 均 响 应 1 秒 服 务 热 线 工 作 日 9 : 0 0 ~ 1 8 : 0 0 0 2 8 8 5 2 6 0 1 1 3 常 见 问 题 关 于 我 们 隐 私 政 策 关 注 法 临 法 临 公 众 号 法 临 官 方 客 服 法 临 小 程 序 热 门 地 区 : 北 京 律 师 成 都 律 师 上 海 律 师 天 津 律 师 重 庆 律 师 石 家 庄 律 师 太 原 律 师 沈 阳 律 师 长 春 律 师 哈 尔 滨 律 师 南 京 律 师 杭 州 律 师 合 肥 律 师 福 州 律 师 南 昌 律 师 济 南 律 师 郑 州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长 沙 律 师 武 汉 律 师 贵 阳 律 师 西 安 律 师 兰 州 律 师 西 宁 律 师 海 口 律 师 专 业 律 师 : 成 都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成 都 综 合 咨 询 律 师 成 都 债 权 债 务 律 师 成 都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成 都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劳 资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成 都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工 伤 事 故 律 师 成 都 企 业 法 务 律 师 成 都 征 地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医 疗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行 政 纠 纷 律 师 成 都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成 都 遗 产 问 题 律 师 成 都 建 筑 工 程 律 师 成 都 涉 外 纠 纷 律 师 友 情 链 接 : 律 师 咨 询 免 费 2 4 小 时 在 线 登 报 挂 失 3 3 2 5 英 语 网 律 客 云 猪 八 戒 网 技 能 共 享 交 易 平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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